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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土保持條例
- 分類:法律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4-11-26 14:49
云南省水土保持條例
- 分類:法律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4-11-26 14:49
云南省水土保持條例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產建設及其他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協調重大水土保持工作,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告,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土流失調查工作,每5年至少公告1次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第九條 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且集中連片的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ㄒ唬┙觾砂兑患壣郊咕€以內范圍;
?。ǘ┖春退畮鞆搅鲄^;
?。ㄈ┧春B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ㄋ模┎莸?、熱帶雨林和高寒山區等區域。
第十條 水土流失嚴重且集中連片的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ㄒ唬┢赂睾突纳?、荒溝、荒丘、荒灘等分布區;
?。ǘ┦瘏^、干熱河谷區;
?。ㄈ┍浪?、滑坡危險區;
?。ㄋ模┠嗍饕装l區;
?。ㄎ澹┐笮臀驳V庫區、露天開采區、礦山采空區;
?。┢渌鷳B環境惡化、水旱災害嚴重區。
第十一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城鄉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開發區建設、自然資源開發和土地整治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編制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預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植樹種草、圈養輪牧等措施,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在下列區域營造植物保護帶:
?。ㄒ唬┯械谭赖暮拥酪詢鹊棠_線起、無堤防的河道以歷史最高洪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10米;
?。ǘ┖匆宰罡哌\行水位起沿地表外延不少于30米;
?。ㄈ┧畮煲哉P钏黄鹧氐乇硗庋硬簧儆?/span>30米。
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第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取土、挖砂、采石:
?。ㄒ唬┖拥拦芾矸秶吘壘€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內的地帶;
?。ǘ┧畮煨:怂痪€起沿地表外延500米以內的地帶;
?。ㄈ┨翂涡:怂痪€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內的地帶;
?。ㄋ模└汕蓚冗吘壘€起沿地表外延200米以內的地帶;
?。ㄎ澹╄F路安全保護區和公路管理范圍兩側的山坡、排洪溝、碎落臺、路基坡面;
?。┣治g溝的溝頭、溝邊和溝坡地帶。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搶修鐵路、公路、水工程等確需取土、挖砂、采石的,搶修單位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搶修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擾動面積、水土保持措施實施情況等。
第十五條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在25度以上陡坡地種植農作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因地制宜,逐步退耕,植樹育草。
在25度以上陡坡地種植林木的,應當對原生植被進行保護利用,并采取梯地、魚鱗坑、水平階、蓄排水設施等水土保持措施。
25度以下的坡耕地,應當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將水土保持方案報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ㄒ唬嵭袑徟频纳a建設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
?。ǘ嵭泻藴手频纳a建設項目,在報送項目核準報告前;
?。ㄈ嵭袀浒钢频纳a建設項目,在項目開工前。
實行審批制、核準制、備案制以外的生產建設項目,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開工前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水土保持方案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準:
?。ㄒ唬┎环狭饔蚓C合規劃的;
?。ǘ嵭蟹制诮ㄔO,其前期工程存在水土保持方案未編報、未落實和水土保持設施未驗收等違法行為,尚未改正的;
?。ㄈ┪挥谥匾?、湖泊水功能一級區內的保護區、保留區可能嚴重影響水質的;
?。ㄋ模︼嬘盟磪^水質有影響的;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生產建設單位在進行主體工程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時,應當根據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標準,同時開展水土保持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
生產建設單位在取得主體工程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批復后15日內,應當將批準文件報水土保持方案原審批機關和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實施水土保持方案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刂频乇頂_動和植被損壞范圍,減少占地面積;
?。ǘφ加猛恋氐牡乇硗练謱觿冸x,并收集、堆存和再利用;
?。ㄈ邆湟浦矖l件的原生植物進行移植。
第二十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組織驗收。
生產建設項目試生產運行6個月內,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申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
分區建設、分期投產使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 生產建設單位及其委托的技術服務單位對其提供的水土保持方案、監理、監測、設施評估等成果負責,不得偽造數據或者提供虛假報告。
第四章 治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有計劃地開展以小流域為單元的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第二十三條 下列地區的水土流失,應當分類治理:
?。ㄒ唬┙?、湖泊和水庫周邊區域,主要采取營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等措施,建立面山防護林體系;
?。ǘ┦貐^,主要采取修建水平梯田、配置坡面截水溝、蓄水池等措施,控制土壤沖刷,保護耕作土層、改良土壤;
?。ㄈ┍浪?、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主要采取建設谷坊、攔沙壩、排導槽、擋土墻、抗滑樁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ㄋ模┥鷳B脆弱地區,主要采取禁牧或者輪牧、禁伐、封禁撫育或者能源替代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在水土流失地區,國家所有的土地由土地使用者負責治理;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治理,承包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負責治理。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治理或者承包給單位、個人治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在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可以依法安排部分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等用于水土保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納入全省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并從生態補償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于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
第二十六條 依法收取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價格、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生產建設單位在建設和生產活動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治理。
生產建設單位在露天開采礦產資源等生產建設活動期間,應當制定渣土堆放計劃,有序堆放渣土。對不再擾動和不再堆放的渣土地應當及時采取種植植物治理等措施。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水土流失監測網絡規劃,建設水土流失監測站點,開展水土流失動態監測??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
水土保持監測機構負責水土流失日常監測和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水土流失監測站點保護范圍,并設置標志。
禁止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監測站點的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情況,每年發布1次水土保持公告,特殊情況下可以適時發布。
第三十一條 依法應當開展水土流失監測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監測設計與實施計劃,自項目施工之日起按照確定的監測時段、點位、頻次、方法等開展水土流失監測,并于每季度后的15日內,將水土流失監測情況報告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在建項目定期檢查和汛前檢查制度;對造成水土流失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區域取土、挖砂、采石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纯刂频乇頂_動和植被損壞范圍的,或者未對具備移植條件的原生植物進行移植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
?。ǘφ加猛恋氐牡乇硗廖捶謱觿冸x或者剝離后未收集、堆存和再利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按占用地表土面積處每平方米1元的罰款;
?。ㄈ┪窗凑沾_定的監測時段、點位、頻次、方法等開展水土流失監測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窗凑找幎▓蟾嫠亮魇ПO測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單位及其委托的技術服務單位偽造數據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監測站點設施設備的,責令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水行政綜合執法的,由其水政監察機構實施。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