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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水利建設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指導意見的通知
- 分類:法律法規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4-05-19 14:37
云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水利建設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指導意見的通知
- 分類: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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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4-05-19 14:37
云水建管〔2014〕45號
云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水利建設
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指導意見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各州(市)水利(水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和《水利部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創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我廳組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水利建設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指導意見》,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水利廳
2014年5月6日
云南省水利建設工程設計采購施工
總承包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水利部關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創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關于印發簡明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和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省各級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勘測設計、設備采購和施工的總承包,適用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是指項目法人單位通過公開招標或經核準的其他方式,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整體或部分建設內容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聯合體,下同),工程總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勘測設計、設備采購、施工等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造價全面負責。
第四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可以實行整體總承包,也可以對其中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工程監理、第三方質量檢測不列入總承包范圍。工程征占地、拆遷、移民搬遷安置等方面的工作內容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實施,不列入工程總承包范圍。
鼓勵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采取集中建設、分類打捆的方式實行總承包。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批準后開始。項目實行總承包由項目法人或主管項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
第六條 實施總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采用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建設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實施、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政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方式。
第二章 總承包有關職責
第七條 項目法人單位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負總責,主要包括:
(一)工程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設計變更的報批以及工程準備階段(工程總承包范圍外)的工作。
(二)按相關規定和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落實工程征地拆遷以及其他建設條件,協調建設相關各方關系,按合同約定按時向總承包單位提供場地及相關建設條件。
(三)通過公開招標或經上級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并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
(四)負責與相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及安全監督手續。
(五)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相關款項。
(六)組織工程驗收、結算。
(七)按合同約定應由項目法人負責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總承包單位按合同約定,對項目建設實施過程負責,主要包括:
(一)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強制性標準、規程規范和合同約定,組織實施設計、采購和施工,承擔合同約定的相關工作。
(二)建立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質量、安全、環境保護保證體系,保證所需資金投入。
(三)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設計,并對工程設計質量負責。
(四)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施工,并對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
(五)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采購、調試工作,并保證工程設備和工程調試質量。
(六)配合工程驗收單位組織的各項工程驗收。
(七)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總承包項目保修期內的保修任務。
(八)按水利工程檔案管理規定,將符合要求的相關工程建設資料移交項目法人歸檔。
(九)按合同約定應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工作,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總承包單位的確定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應采用公開招標或經批準的其他方式,選擇滿足工程總承包要求、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除具備法定條件并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經核準可自行組織招標外,項目法人應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十一條 設計施工總承包項目,其招標文件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發的《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編制。
第十二條 總承包單位可以是滿足所有資質要求的獨立法人單位,也可以是具備單獨資質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工程項目總承包的工程等級相適應的水利水電行業勘測設計、施工承包資質。
(二)具有與工程項目總承包相適應的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項目管理能力和財務能力。
(三)單獨資質單位組成聯合體承擔工程項目總承包的,應簽訂聯合協議,并在投標文件中明確主體責任單位和其余各單位責任。
(四)總承包招標文件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總承包的招標宜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特點和要求合理設置評分權重和評標辦法。聯合體投標時,以信用等級較低投標主體的信用等級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計分。
第十四條 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按照分級管理原則,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
第四章 總承包管理
第十五條 總承包單位應按相關規程規范要求,組建與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建立覆蓋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全過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及環境管理體系,規范、有序地開展各項管理工作,確保實現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等建設目標。
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轉包及違法分包。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在工程現場設立項目部或派駐專職的項目法人代表,及時提供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條件、協調各方關系,確保工程正常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法人應嚴格執行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確保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滯留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補助資金,并積極籌措配套資金。
第十八條 總承包可采用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方式,合同應根據總承包單位承擔的風險情況合理設置激勵條件,明確項目在合同工期內建筑主要材料價格變動和設計變更等引起的投資變化的具體處理方式,工程的風險額度、調整范圍及調整方法。
工程項目總承包發包價應以批準的概(估)算總價或單價為控制原則,合同價應在發包價的基礎上適當下浮。批準的概(估)算價未明確的總價或單價,可按照相應水利定額或合同約定價格確定。
第十九條 設計變更按合同約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暫行辦法》、《云南省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們r合同項目的一般設計變更列入工程風險管理范疇。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項。實行總價合同的,按工程建設實際進度支付;實行單價合同的,按實際完成工程量支付。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 對投標人有融資要求的,應當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明確融資建設方案。融資建設方案應包括融資責任主體、項目籌資方案及融資額度、還款年限、融資財務費用及貸款利息處理方法。融資建設方案由項目法人組織編制,報組建項目法人的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二條 總承包工程項目通過完工驗收后,合同雙方應及時進行工程完工結算、支付。完工結算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執行并接受審計。實行總價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總價結算;實行單價合同的,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
第二十三條 總承包項目實行質量安全監督制度,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跟蹤落實整改。
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應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檢查、稽察、審計等工作,及時整改存在問題。
第二十五條 總承包項目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檢驗和評定施工質量。受委托的質量監督單位應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跟蹤監督,及時對工程質量的評定進行復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總承包工程項目應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及時組織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
第二十七條 工程項目總承包應引入《建設項目總承包管理規范》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程項目總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繼續執行時,由合同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申請第三方調解仲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引導和培育規范有序的水利建設工程總承包市場。
第三十條 本指導意見由云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自2014年5 月10日起施行。
云南省水利廳辦公室 2014年5月6日印發